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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夫曼
代理人
沈淑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0號   編 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耕進鑄造有限公司 黃月英 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8月31日 119,154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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