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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劉張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0-9 1 1000  2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1-0 1 1000  3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2-2 1 1000  4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3-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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