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4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蔡志強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8月5日 620,000元 HIA0000000 002 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蔡志強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8月5日 177,800元 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