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良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蔡秀清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11月5日 250,569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