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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葉秀涼
相對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永溢環保科技有限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葉秀涼之部分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前經相對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准予假扣押;惟系爭本案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向聲請人為請求之部分;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核實無誤。是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就聲請人之部分既受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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