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仁
- 相對人
-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本璋實業股份有限
- 相對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陞
- 法定代理人
- 譚鐘瑜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慈
- 法定代理人
- 葉秀涼
- 法定代理人
- 徐錦秀
- 相對人
- 葉秀涼
徐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聲請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即債務人等)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