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王令麟
- 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宇綸即永盈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283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應提出正式起訴狀(含證物)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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