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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宇綸即永盈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283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應提出正式起訴狀(含證物)四份。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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