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1號
- 原告
- 羅振光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9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07,113元、工資差額599,148元、加班費87,585元、預告工資32,948元、退休金提繳金額221,147元、資遣費136,826元、不當薪資扣款返還額9,900元,合計1,194,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