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徐沛然

原告
羅振光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9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07,113元、工資差額599,148元、加班費87,585元、預告工資32,948元、退休金提繳金額221,147元、資遣費136,826元、不當薪資扣款返還額9,900元,合計1,194,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