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汀玹
- 被告
- 冠宏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毅
- 訴訟代理人
- 謝任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有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6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詳載原告逾主文第一項之請求為無理由,惟主文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