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 原告
- 林秀蓁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尚欠新臺幣1,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尚欠新臺幣1,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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