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張婉婷
- 原告劉一璟、李侑蓉
- 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一璟 李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023元(計算式:798,541元+284,362元+121,046元+57,074元=1,261,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3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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