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一璟

李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023元(計算式:798,541元+284,362元+121,046元+57,074元=1,261,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3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