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張婉婷
- 原告劉一璟、李侑蓉
- 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一璟 李侑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886元(計算式:122,150元+577,036元+38,700元=737,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7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10元(計算式:14,730×1/3=4,9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茂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