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一璟
- 即原告
- 李侑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886元(計算式:122,150元+577,036元+38,700元=737,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10元(計算式:14,730×1/3=4,9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