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張婉婷
- 原告劉一璟、李侑蓉
- 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一璟 李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 年5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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