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建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名字「張建衛即李建衛」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李建衛」,張建衛非其舊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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