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東榮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聲請狀尾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請提出經聲請人合法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