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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
    星展陳正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意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文字記載有誤,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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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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