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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債權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上列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宛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詳列本件請求之標的為何?(依下列例稿格式填寫: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③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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