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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債權人
馥諾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債務人
吳沛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90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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