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刑志凱
債務人
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錫伸
債務人
王彩鳳

一、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王彩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5日邀同債務人林錫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債務人王彩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申借三筆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三筆貸款合計1,700萬元整,截至113年8月20日止尚有餘欠本金9,751,678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倘債務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四)查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111年5月2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因存款不足通報拒絕往來,未清償註記張數43張、金額15,791,496元;截至113年8月20日止,拒絕往來尚未解除,未清償註記張數15張、金額4,639,360元。依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壹條第五款約定,倘債務人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聲請人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003 新臺幣310328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10328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彩鳳、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