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號PSA0000000支票係於開立後,「已交付」或「未交付」他人後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上列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號PSA0000000支票係於開立後,「已交付」或「未交付」他人後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