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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聲請人
王簡玉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查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臺中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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