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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聲請人
鼎聚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楊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鼎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永福。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鼎聚實業有限公司原清算人楊梨花經股東臨時會解任,另選任楊永福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解散登記函、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簿、同意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實無額,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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