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郭明鑑、林鴻聯、賀宜晨、唐正峰、蔡明忠、劉源森、闕源龍、吳彥達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饒一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薛鈞、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榮晉、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靜欣即楊淑敏、祥順當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靜欣即楊淑敏 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一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相 對 人 祥順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壹「4.總清償比例25.2%、6.清償總金額355,4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25.73%、6.清償總金額362,91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應予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25.41%、6.清償總金額358,423元」,因本 件認可裁定確定為114年3月,故併於更正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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