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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29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與姚泳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姚泳吉對第三人惠銘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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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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