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
- 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淳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彰 化縣○○鎮○○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 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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