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佩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汪李幸美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汪大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