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蔡威珊
- 相對人
- 雍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因相對人積欠其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667萬2,53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債務之擔保,設定667萬2,53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大發 0000-0000 2380.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