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許正雄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黃世鈺願擔任受監護人洪庚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㈡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分割方案侵害受監護人洪庚之應繼分,請重新提出。(該協議書須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受監護人部分由特別代理人簽名)
㈢依被繼承人許皆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中財產種類4-12之存款部分未為分割,請列為遺產分割範圍,且不得侵害被繼承人之應繼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