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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皓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 理 人 李皓霆 上列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芸瑄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張芸瑄、詹淑雅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記載:裁定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提出所述之本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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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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