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 聲 請 人
-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有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有朋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王有朋所簽發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1紙可稽,依上開說明,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