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鼎睿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妍菲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許銘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妍菲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許銘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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