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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台灣芳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紋
相對人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暨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0年8月19日 64,941元 10,000元 111年7月31日 WG0000000  002   64,941元 111年8月31日 WG0000000  003   64,941元 111年9月30日 WG0000000  004   64,941元 111年10月31日 WG0000000  005   64,941元 111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6   64,941元 111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7   64,941元 112年1月31日 WG0000000  008   64,941元 112年2月28日 WG0000000  009   64,941元 112年3月31日 WG0000000  010   64,941元 112年4月30日 WG0000000  011   64,941元 112年5月31日 WG0000000  012   64,941元 112年6月30日 WG0000000  013   64,941元 112年7月31日 WG0000000  014   64,941元 112年8月31日 WG0000000  015   64,941元 112年9月30日 WG0000000  016   64,941元 112年10月31日 WG0000000  017   64,941元 112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18  64,957元 64,957元 112年12月3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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