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所,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