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
    蜜特髮藝吳德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153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11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德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連帶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聲請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有該收據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53元【計算式:10,130*41/100=4,1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