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廷鑫
法定代理人
許維鈞
法定代理人
蔡垂典
相 對 人
許郁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許廷鑫、許維鈞、蔡垂典」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許廷鑫、法定代理人許維鈞、法定代理人蔡垂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