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聲請人
鋐霖配管股份有限公司(即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相對人
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原姓名陳文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83,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向鈞院提存後,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度裁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83,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81號提存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5年度執全字第167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次查,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且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以彰院毓民慧112年度司聲字第472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