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馬湘雲
相對人
金格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梁進發
相對人
笙煜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佩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面額新臺幣490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2年度裁全字第26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彰化商業銀行面額新臺幣490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兩造已和解,並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度裁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43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