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全字第10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江崇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西區,本院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