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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洪榮謙羅秀緞謝舒萍

原 告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下列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王妤涵(見本院卷一第9至15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謝啓仁,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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