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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7911號、金額新台幣64萬630元及利息),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補字第69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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