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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徐沛然
  • 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

  • 原告
    林淯蓁
  • 被告
    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淯蓁 相 對 人 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為憑,又其訴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執行銷售業務期間受傷,嗣於職業災害休養期間遭非法解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給付積欠工資、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資遣費、販售獎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請求相對人2人 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等,現正以113年度勞專調第10號給付 工資事件繫屬本院審理在案,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民事訴訟。核諸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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