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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詹秀錦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峻吉即吳畯榤
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335,636元(本院卷第121頁),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266號)。聲請人目前從事木工工作,每月薪資約45,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17,076元,聲請人與前妻離婚後獨自扶養一名中度身心障礙之子女甲○○,每月扶養費12,376元,甲○○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4,700元。聲請人名下有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貨車(現存殘值60,000元)、一台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現存殘值25,000元)及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面積:5.33平方公尺)1筆。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於113年12月27日陳報聲請人有勞工紓困貸款債務本金53,741元,及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勞工保險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從而,土地銀行之勞保局紓困貸款債務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合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15日陳報其債權總額為503,551元(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該部分債權核為有擔保債權,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債權人陳報該車無法鑑價其現值,經評估後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503,551元,爰依前開規定,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8日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68,800元(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貨車)經評估無殘值無受償實益,不足額為668,800元,故上開2筆債權准予列入無擔保債權。

三、又查,聲請人其目前每月收入45,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證(詳調解卷第33頁),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所得,故以45,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而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故應可採認。又聲請人稱與前妻離婚後即不相往來,則須每月須單獨支出未成年子甲○○之扶養費12,376元等語。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甚明,是以聲請人之前妻仍有與聲請人共同扶養之義務。次查,甲○○每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貼5,437元,此有彰化縣秀水鄉公所113年10月1日及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4日回函可參,故聲請人每月所支出扶養費應以5,820元計算【計算式:(17,076元-5,437元)/2=5,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45,000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費5,820元,尚有22,104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45,000元-17,076元-5,820元=22,104元】。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達1,364,096元(詳如附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1台99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聲請人陳報殘值60,000元)、1輛108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聲請人陳報殘值25,000元)及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1日函覆聲請人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54,947元、54,801元。另外,聲請人主張其名下有一筆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現值為26,666元,詳卷第119頁土地登記謄本)。故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後為1,142,682元【計算式:1,364,096元-60,000元-25,000元-54,947元-54,801元-26,666元=1,142,682元】。則聲請人僅需約4.3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142,682元÷22,104元÷12年=4.3年】。又退步言,即便聲請人之前妻均未實際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45,000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費11,639元(17076-5,437=11,639),尚有16,285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45,000元-17,076元-11,639元=16,285元】。則聲請人僅需約5.84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142,682元÷16,285元÷12年=5.84年】。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47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詳調解卷第39頁),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8年,仍足以清償。另聲請人於開庭時,始又突然表示尚有民間債務120,000元、85,000元、14000元未呈報,然即便上開債務假設均為真而再計入,聲請人債務為1,361,682元(1,142,682+120,000+85,000+14,000=1,361,682),則聲請人僅需約6.96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361,682元÷16,285元÷12年=6.96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仍足以清償。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3,40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3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5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3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03,551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1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68,80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61頁)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08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25頁) 合計  1,364,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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