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洪榮謙、謝舒萍、羅秀緞
- 法定代理人林萬能、林奇煌
- 上訴人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僑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能 訴訟代理人 賴芬蘭 被上訴人 僑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諭知於民國114年4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該日為週六,非上班時間,應屬誤諭,爰更 正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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