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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上訴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賴渼蓁本人應到場,並傳喚證人陳惠美,兩造有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8月30日前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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