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慶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才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瑞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渼蓁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賴渼蓁本人應到場,並傳喚證人陳惠美,兩造有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8月30日前提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賴渼蓁本人應到場,並傳喚證人陳惠美,兩造有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8月30日前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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