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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郭孔傅(即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孔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113年2月15日完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郭孔傅為簿冊文件之保管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3號全卷查核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紀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郭孔傅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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