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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披全賴志鑫賴瑞朝賴游素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被 告 賴披全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2463元(送由不動產 估價師鑑定,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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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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