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張春輝
- 被告
-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若逾期未繳裁判費,將駁回其訴: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新台幣22萬8100元,與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55萬元併算,計為77萬8100元,而核徵本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8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非保存登記建物,亦請說明其樓層、構造及提出坐落土地地號、地籍圖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及異動)資料、全體董事資料。
四、再確認租賃範圍是一樓或整棟?現占有使用情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