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志銘
- 被告
- 鄭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3元,應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如有、併請檢附。
三、東北側辦公室,有無火災前的照片;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為何?該處電線路分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