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黃家順
- 訴訟代理人
- 楊孟凡律師
- 被告
- 許哲維
- 被告
- 陳美芬
- 被告
- 吳昭瑩
- 被告
- 造豐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世堅
- 被告
- 21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僅徵備位聲明之裁判費即足;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逾320萬元部分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1萬元(481萬元-320萬元=1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三、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勿加添繪)及清楚現況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