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顧勝敏
- 訴訟代理人
- 白裕棋律師
- 被告
- 吉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應如期繳納。
二、上開損害金額(原證4)如何得出?有無估價單等相關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應如期繳納。
二、上開損害金額(原證4)如何得出?有無估價單等相關證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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